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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―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办法》的通知

京财会〔2017〕1301号
2017-07-06

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―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办法》的通知

京财 会 〔 2017 〕 1301 号

市属各单位,各区财政局:
为深入贯彻实施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财政部制定了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―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办法》,现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执行中有何问题,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。

附件: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―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办法》的通知(财会〔2017〕17号)

北京市财政局
2017年7月6日
(联系人:李连合;联系电话:68416482)

  • 附件:关于印发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―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办法》的通知(财会〔2017〕17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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